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 :指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香港”:指本公司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冠捷科技”:指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港交所主板及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现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其570,450,000股,相当于冠捷科技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27.02%
“中国电子”:指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香港”:指华电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份
“三井”:指MITSUI&CO.,LTD.,在本次冠捷科技的重大事项中,为华电香港的一致行动人
“飞利浦香港”:指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冠捷科技现有股东之一
本公司曾于2009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冠捷科技形成实际控制的提示性公告》(2009-052号),公告中提到本公司“拥有冠捷科技570,450,000股,约占冠捷科技股权的27.02%,为其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冠捷科技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形成了对冠捷科技的实质性控制,将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目前本公司获悉,冠捷科技日前刊发公告,主要重大事项如下:
1、根据一份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订立的股份购买协议,飞利浦香港同意向华电香港出售及转让200,000,000股(相当于冠捷科技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9.47%)冠捷科技股份。股份之总代价为1,040,000,000港元,相当于每股销售股份5.2港元。
该股份购买协议尚须待反垄断条件达成及华电香港取得下列各项批准后,方告完成:(1)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购买销售股份及实行收购建议;及(2)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华电香港就购买股份及实行收购建议使用外汇贷款所得款项。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或订约各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前达成,则华电香港或飞利浦香港任何一方可终止股份购买协议。
2、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冠捷科技与三井订立一项认股协议。据此,三井有条件同意认购合共234,583,614股新发认购股份(相当于冠捷科技本次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1.11%),该股份认购是以股份购买协议完成为前提。
3、待认股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及长城香港持有的冠捷科技股权将由约9.47%及约17.55%(按冠捷科技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计算)被分别摊薄至约8.53%及约15.79%(按认股协议完成后已发行股份计算)。
4、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在股份购买协议完成后,华电香港联同三井将须发出强制性有条件全面现金收购建议,以收购全部已发行冠捷科技股份(但联合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冠捷科技股份以及飞利浦香港保留的冠捷科技股份除外),并取消冠捷科技所有已发行股份期权。本公司及长城香港将被视为华电香港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及长城香港持有的冠捷股份将不会成为全面收购建议的一部份。
有关冠捷科技股份购买协议、新发认购股份、华电香港及三井可能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等事宜的详情,请见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中冠捷科技的《联合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