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努力铺就私募阳光之路
⊙本报记者 吴晓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私募基金2010年会”上表示,阳光私募的提法是在表达一种合法生存的期望。铺就私募阳光之路,需要从宣传、自律和立法三方面进行努力。
吴晓灵表示,尽管中国私募基金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对其进一步发展,社会上是存在着疑虑的。要想在法律上给其以合法的空间,也不是没有阻力的。因此,首先就是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私募基金的作用和防范风险的方法。
“自律,就是用自身的努力创造信誉资本。”吴晓灵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高智能的管理人员,是以自己的知识和人力资本来创造财富的,因而,要用自己实际理财的结果来创造信誉资本。”
“立法,就是要明确社会认可的行为规则和界限。”吴晓灵指出,私募基金很长时间内是在监管豁免条款下生存的,尽管此轮金融危机后,很多人提出要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是这些监管不是审批,而是信息的透明。
吴晓灵认为,投资基金的立法应该在三个方面来进行加强。
第一,要明确地界定公募和私募。吴晓灵表示,明确私募宣传方式的目的,就是要让投资人更好的了解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让管理人要更好的了解投资人,最好是面对面相互加深了解,这样才能够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明确监管方式。因为涉及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公募基金要执行严格的监管,在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经做了很多规定,当然还有完善的余地。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更多采取适度监管原则。如果私募基金管理的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于二级市场可能有比较大的影响,监管当局应该有所知道,即备案。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两个方面的,一个是对投资人而言,投资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了解到必要的信息。如果资金量比较大,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系统性风险,监管当局也可能需要知情权,在多大的范围内知道,法律当中也应该给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