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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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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版:信息披露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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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2010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5版)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F、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H、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B、变更基金类别;

      C、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D、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