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重要提示
1、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61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内,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公开销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认购、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将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办理或按本公司直销机构、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等各大银行以及长江证券等各大券商(具体代销机构请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章节)。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相关栏目内容。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经深交所确认后可参与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场内认购须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指引等。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需到拟认购的渠道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或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中登公司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0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7、关于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8、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19、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的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份额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应全面认识、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表1-1: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表
基金的名称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的类别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存续期限 | 不定期 | |
基金份额面值 |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
深交所挂牌价格 | 人民币1.00元 | |
发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基金代码 | 163001 | |
基金简称(深交所) | 长信100 | |
募集规模 |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
场内销售机构 |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 |
场外销售机构 | 直销中心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请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部分 | |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 | ||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 |
募集时间 | 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3月19日 | |
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的具体场所请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公告);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投资人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三)场内发售机构说明
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名单详见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相关栏目内容。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份额的折算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时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初始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10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5、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表2-1:基金场外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500万 | 0.6% |
500万≤M | 1000元每笔 |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0%,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1.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费用为99.01元,可得到9903.99份基金。
4、场外认购的限额
通过本基金代销网点进行场外认购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6、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3、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0年2月4日至2010年3月19日,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者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投资者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 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中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若已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长信中证中央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4、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若投资者未选择或选择不明的,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在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且必须作为一笔单独业务提出申请。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各基金,需在不同销售机构分别设置分红方式。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4)资金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5)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6)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7)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