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经2009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6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始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场外 |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 |
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
设立日期 | 2003年5月9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丹 |
电话 | 021-61009999 |
传真 | 021-61009800 |
联系人 | 尹克文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股权结构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14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0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6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胡运钊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王岺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李国洪 | 董事 | 男 | 硕士,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 |
徐文彬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273团政委,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
陈谋亮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蒋学杰 | 董事 | 男 |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朱恒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
余秉立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
黄宪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宋晓燕 | 独立董事 | 女 |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2、监事会成员
(下转16版)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