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执行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本公司”)重整计划,依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 (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办理了秦岭水泥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持有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92,292,366股和限售流通股2,016,000股股份的划转手续,划转该专户34,308,366股本公司股票至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等47户证券账户;划转该专户60,000,000股本公司股票(其中:限售流通股2,01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7,984,000股)至重组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
按照铜川中院批准的本公司《重整计划》,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目前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尚处于冻结和质押状态,该厂正在陆续办理相应的冻结和质押解除手续,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应让渡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70,480,338股随后进行划转。自然人陈学宝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划转,其应让渡股份46股。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217 股票简称:*ST秦岭 编号:临2010-010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裁定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自2009年9月23日起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8 条的规定,经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2月3日起复牌,股票代码及简称不变。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秦岭
股票代码: 6002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住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
通讯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
联系电话: 0919-6231411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10 年 2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耀县水泥厂/本公司 | 指 |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
冀东水泥 | 指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秦岭水泥/上市公司 | 指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铜川中院/法院 | 指 |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重整计划 | 指 | 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裁定批准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耀县水泥厂与冀东水泥于2009年8月23日签署的《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经法院批准的秦岭水泥重整计划,作为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作为普通债权人,耀县水泥厂受偿秦岭水泥股份7,246,720股。合并计算,耀县水泥厂减少持有秦岭水泥股份63,233,618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9.57%。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 | 指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住 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
法人代表: 周子敬
注册资本: 210,203,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10000000007281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2052479-7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普通硅酸盐水泥、油井水泥的销售;包装材料、耐磨材料、商品混凝土的生产。
税务登记证号码:陕税联字610204220524797号
通讯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919-62314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1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周子敬 | 男 | 厂长 | 中国 | 铜川市 | 否 |
王振海 | 男 | 党委书记 | 中国 | 铜川市 | 否 |
安学辰 | 男 | 副厂长 | 中国 | 铜川市 | 否 |
李进建 | 男 | 副厂长 | 中国 | 铜川市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执行法院司法裁定的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继续减持秦岭水泥股份的可能,如果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秦岭水泥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秦岭水泥163,907,763股股份,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24.8%,系秦岭水泥控股股东。2009年8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冀东水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秦岭水泥62,664,165 股股份以每股5.33 元的价格转让给冀东水泥,该笔股权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9.48%。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此事项于2009年8月25日披露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铜川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转让事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转让事项;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转让事项;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转让事项;秦岭水泥重整计划经法院依法批准;冀东水泥董事会批准本次转让的全部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次转让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铜川中院已裁定秦岭水泥重整计划、冀东水泥董事会已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外,该协议的其它生效条件尚未达成,因此该协议尚未履行。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秦岭水泥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秦岭水泥股份减少为100,674,145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 15.23%。如果《股份转让协议》达到生效条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秦岭水泥股份将减少为38,009,980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5.7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9年8月23日,铜川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号),受理了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秦岭水泥进行重整的申请。2009年12月5日、6日,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在铜川市新区咸丰路中段12 号银河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秦岭水泥重整计划草案。2009 年12 月14 日,铜川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 号),批准秦岭水泥重整计划。
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控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对秦岭水泥139,360,000.00元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受偿办法,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5.2股秦岭水泥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受偿7,246,720股秦岭水泥股份。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减少持有秦岭水泥股份63,233,618股,占秦岭水泥总股本的9.57%。
2010年1月23日,铜川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8 号),裁定将秦岭水泥管理人所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34,308,366股秦岭水泥股票划转至债权人证券账户。2010年2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收到秦岭水泥管理人划入的7,246,720股秦岭水泥股份。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陆续办理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冻结和质押解除手续,待该手续办理完毕后,秦岭水泥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从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账户划出70,480,338股秦岭水泥股份,完成本次权益变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秦岭水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秦岭水泥股存在以下质押、冻结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秦岭水泥66,500,236股股份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铜川分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秦岭水泥24,000,000股股份被招商银行西安城北分行申请司法冻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秦岭水泥54,693,119股股份被中国工商银行铜川分行申请司法冻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偿的7,246,720股秦岭水泥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秦岭水泥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耀县水泥厂《营业执照》
2、耀县水泥厂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秦岭水泥重整计划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陕西省铜川市 |
股票简称 | ST秦岭 | 股票代码 | 60021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163,907,763 股 持股比例: 24.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63,233,618 股 变动比例: -9.57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司法裁定的结果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陕西省耀县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