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苯酚产品反倾销复审裁定的提示性公告
2010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蓝星新材 股票代码:600299 编号:临2010-003号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苯酚产品反倾销复审裁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2月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案终裁获胜(见本公司临2004-002号公告)。在此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2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称,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调查裁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苯酚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商务部的复审裁定为公司苯酚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