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信息披露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信息披露
  • 9:公 司
  • 10:公司纵深
  • 11:公司前沿
  • 12:人物
  • 13:公司·融资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公司·价值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市场评弹
  • A7:数据说话
  • A8:一周策略
  • B1:披 露
  • B4:产权信息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2010 2 2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1版:披 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1版:披 露
    信用证券账户使用规定解读
    融资融券系列之二:融资融券对市场各方的影响
    年报系列讲座之五:公司治理
    融资融券相关问题解答 (第55期)
    关于2009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信息披露导读
    沪深上市公司200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2010)6号
    今日停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信用证券账户使用规定解读
    2010年0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专栏】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后续的问题是如何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比如,怎么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余额信息?怎么挂失补办?怎么注销?本文将为投资者简要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查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做出如下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内容,也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既可以在证券公司处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办理。投资者可以将两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从而有效约束个别证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使用;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与投资者有融资融券业务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二、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变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一方面,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挂失补办、账户资料变更等服务。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账户体系下,信用证券账户编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配发,且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为此,当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

      三、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果不想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则可以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如果投资者注销了信用证券账户但仍有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将无法进行后续的账户处理和其他操作。因此,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四、怎样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后,此后又想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怎么办?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从实际操作来看,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手续与新开户手续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账户历史数据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资者原来已经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能重新启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为投资者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五、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为什么既要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又要开立新信用证券账户?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投资者需要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这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开立,各公司信用证券账户卡不能通用。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基于资信审查结果,必须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为其开户。

      二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事先需注销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这一规定体现了证监会有关“投资者用于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减少融资融券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