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解决证券市场临时供求,保证证券交易顺利交割,提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效率及市场流动性,澳大利亚在较早时期就引入了融资融券交易。一直以来,澳大利亚市场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定,通常由交易双方以合约形式相互约定。
随着二十世纪末澳大利亚逐渐开始实行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与保险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存、放、汇款,扩展到信托投资、证券承销、融资融券交易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1997年底澳大利亚政府明确了金融市场管理架构,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也随之加强,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及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澳大利亚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如何规范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引导该交易机制发挥积极的市场作用,成为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监管目标。在不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在《澳大利亚政府金融服务及信用改革绿皮书》提出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定法规,以此规范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行为,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融资交易,在澳大利亚又被称为保证金贷款业务。由于早期受监管约束较少,澳大利亚的融资业务市场化和灵活性较高。主要表现如下:
1、授信机构准入条件较为宽泛。早期经营融资业务的服务机构只要自身条件适合(有足够的客户群体、能够满足投资资金需求等)则不需要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授权就可以开展融资业务,因此金融市场上能够提供融资授信的机构繁多,不仅有银行和证券经纪商,还有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2009年5月,澳大利亚政府修正了《公司法》,要求所有开展融资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证券投资委员会的授权许可后方可进行。
2、协议约定具体交易约束条款。澳大利亚监管层从制度上规范了一套融资业务的运行机制,而具体的交易规则主要由融资交易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规定,如融资利率、单个客户的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允许担保证券等。
3、投资者融资交易的最大融资限额取决于资金出借方对相关标的证券设定的贷款价值比率(LVR:Loan-to-value ratio),资金出借方有权调整贷款价值比率以及客户的最大贷款限额。一旦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贷款价值比率高于协议规定的比率,授信机构将发出补仓通知,要求投资者采取行动(补充现金、卖出部分证券、提交更多的担保证券),否则将实行强制平仓。实际业务中,授信机构会设定一个贷款价值比率缓冲窗口(Buffer),避免投资者最大限额融资后立即发生贷款价值比率高于协定水平的情况。目前在澳大利亚融资业务的贷款价值比率一般介于30%到80%之间。
融券交易则是在1986年由澳大利亚《公司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后正式允许。随后,澳大利亚《证券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商业规则》对融券交易都做了相关规定。根据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规定,能够进入允许融券卖空股票名单的证券其市值必须达到10亿以上;标的证券必须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此外,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空交易时需要与经纪商签订融券交易协议,并在业务开展前开设融券交易账户。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投资者在融券时需要存入不低于20%的融券初始保证金,交易过程中遵守提价检查约定、收购期间的证券禁止融券交易等事项。
(三)主要特点
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发展早,市场较为成熟,金融体系发达、融资融券机制完善,其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在监管框架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市场上授信主体广泛,融资交易与回购市场联系紧密,竞争充分,市场效率较高。融券券源主要来源于证券借贷平台。授信主体与投资者之间的具体交易行为与交易细节主要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协议来完成。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前,澳大利亚政府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相对宽松,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而且融资业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产品,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无需对其进行监管。金融危机过后,澳大利亚政府重新审视了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风险,在市场调节的同时,加强了行政管理手段,如严格了市场准入、加强了融券卖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以正确引导融资融券发挥其市场价格发现、活跃市场交易量及增强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CIS)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
“境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比较研究”系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