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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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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2010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境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比较研究”系列六

      (一)背景介绍

      中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业务从1962年台湾股票市场建立之时即已存在,1973年,全球能源危机爆发,石油价格暴涨,台湾股市非常低迷,台湾加权指数一度从1973年的514.85点跌至188.74点。为了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1974年台湾地区公布了《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操作办法》,允许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及交通银行3家银行先开办股票融资交易。1979年,第二次能源危机的爆发,台湾股市再一次转入低谷。为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交投活跃,同时为了完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使证券市场制度合理化,1980年4月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正式成立,接手了3家银行的融资业务,并于该年7月开始办理融券业务,台湾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展。之后,监管部门数次推进转融通等交易制度的改革。

      1993年,融资融券占证券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的45%。2003至2008年,台湾融资融券交易额占证券交易额比例平均值也达到了28%。融资融券业务的适时推出,以及监管制度有针对性的调整,对提高当时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定价功能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通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台湾地区已建立、完善了一整套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面:“立法院”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和《银行法》、“行政院”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制定的业务操作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交易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权限、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等必须由监管部门统一制订;《银行法》则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资金转融渠道。

      “行政院”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融资融券限额》等法规,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许可条件、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标的证券准入标准、转融通操作办法等基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具体操作规则,规定内容包括投资者信用交易账户开立条件、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契约约定、标的证券具体认定标准与操作程序、保证金比例暂停与恢复条件与操作流程以及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要点等。

      (三)主要特点

      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很快,其业务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这种授信模式相对比较独特,既非日韩的独占式单轨制模式也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证券金融公司除了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以外,还可以通过代理或直接向投资者授信。总体来说,台湾地区采用“双轨制”授信模式对活跃早期金融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有较大帮助,但随着业务发展,“双轨制”授信模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同业竞争与不公平竞争、产生业务代理风险等。

      其次,授信主体的要求比欧美市场要严格。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必须在净资产、从业时间等方面达到规定条件,而投资主体必须在开立信用账户前提供财务证明并接受授信主体的资格审查。

      第三,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相对灵活。市场监管部门为投资提供了诸如当日冲销、交易变更等交易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为投资提供了更多风险规避管道。其“以资养券”交易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最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相对全面。各授信主体不仅对市场总的信用规模进行控制,而且对单个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授信主体融资融券规模都有严格要求。证券公司还对每个信用账户采取逐日盯市制度来控制信用风险。(CIS)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