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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2010年02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银行因资产证券化监管新规面临资本金扣除

      ⊙本报综合报道

      

      记者5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下称“指引”),以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全额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销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债券的50%。

      《指引》共五章57条及5个附件。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使用原则、计量方法和监管资本上限;第二章为信用风险转移和监管资本计量,规定了传统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重大信用风险转移、能否获得部分或全部监管资本减让的判断标准,以及对清仓回购安排和隐性支持的监管资本计量原则;第三章资产证券化标准,规定了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下根据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确定及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原则和方法、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方法、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合格流动性便利与合格贷款服务机构现金透支便利的界定、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信用转换系数的确定等;第四章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即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第五章为附则。

      《指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指引》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