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经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5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5层公司会议室举行。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77979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87 |
3、本次会议由李伟董事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王大雄董事长、金义松董事、严志冲董事、温建国董事、莫锦和董事、孙培廷独立董事、潘祖顺独立董事、刘娥平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杨吉贵监事会主席、屠士明监事、张治平监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胡小波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李明昌总经理、梁钜华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王强副总经理、傅昕副总经理,刘冲总会计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相关银行开展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的三个子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海外机构申请贷款的事项。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海外机构(或离岸部或离岸业务中心)申请办理2800万美元的3年期贷款。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67602500 | 99.88 | 195400 | 0.12 | 0 | 0 | 是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因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海外机构申请贷款的事项向该银行国内机构申请办理借款保函的事项。
同意公司因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海外机构(或离岸部或离岸业务中心)申请2800万美元的3年期贷款的事项向该银行国内机构申请办理2800万美元借款保函。
鉴于被担保人(借款人)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向贷款人(受益人)相关银行海外机构申请2800万美元的3年期贷款(以下简称“该笔贷款”),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为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应作为保函申请人申请由该银行国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开立2800万美元借款保函。如果因被担保人(借款人)未能履行按期归还该笔贷款等方面义务的原因造成担保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支付赔偿款项,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责任。此事项实质上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对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的一种对外担保行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67602500 | 99.88 | 195400 | 0.12 | 0 | 0 | 是 |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李明昌总经理签署相关授信合同的事项。
同意授权公司李明昌总经理签署上述申请办理贷款和借款保函事项的相关授信合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67602500 | 99.88 | 195400 | 0.12 | 0 | 0 | 是 |
三、公证或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贾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