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截止2008年底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发生1.6266亿元的逾期贷款,其中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731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7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255万元,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2007年11月21日,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与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两家公司合计持有“重庆超思”的54.93%的股权,“重庆超思”成为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告称:收购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后,其持有的“粤富华”股票将给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带来较大收益。2008年1月6日,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调高了收购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价格,并于1月9日将出售192万股“粤富华”股票的收益2050万元划归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至2009年4月28日才召开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和披露此交易,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意,将出售“粤富华”股票收益作为调整后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对方,严重误导市场。
三、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增资过程中,未披露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代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8920万元债务的事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9.3条、和11.12.2条的规定。董事长雷刚、副董事长苏文、董事兼总经理陈锡贵、董事兼财务总监许静、董事王进、王仕冰、独立董事朱凯、阮雪松、安素清、监事会主席徐红林、监事吴晓青和蒋晓波未能勤勉尽责,对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董事长雷刚、副董事长苏文、董事兼总经理陈锡贵、董事兼财务总监许静、董事王进、王仕冰、独立董事朱凯、阮雪松、安素清公开谴责。
三、给予监事会主席徐红林、监事吴晓青和蒋晓波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