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6012 债券简称:08上港债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8上港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上港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6%
2、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12日
4、除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
5、兑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0年2月19日将满两年,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2008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本期“08上港债”的票面年利率为0.6%。每手“08上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元/年(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1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2月12日为2月19日前一交易日);
2、除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因此顺延至2月22日);
3、兑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2月13日至2月21日休市,因此顺延至2月2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港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上港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上港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上港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上港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0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上港债”的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上港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001244329700092590
账户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35308688
传 真:(021)35308688
邮寄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358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0080)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8上港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上港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2月18日、2008年3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8日
附表:“08上港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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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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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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