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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版:披 露
    融资融券系列之四: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业务简介)
    深交所解读融资融券风险与监管
    关于调整中证500等指数样本股的公告
    年报系列讲座之六:利润分配
    沪深上市公司200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信息披露导读
    今日停牌公告
    关于2009年记账式贴现(十七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调整上证小盘等指数样本股的公告
    关于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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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解读融资融券风险与监管
    2010年02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第56期】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问:融资融券交易比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要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可以放大收益但同时也会放大亏损,一旦行情与投资者预期相反,就会造成放大的损失。以融资买入股票为例,假设投资者拥有资金10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那么投资者可以先通过普通交易买入市值100万元的股票,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假设该股票可充抵保证金券的折算率为0.7,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普通交易亏损100×10%=10万元,而融资融券交易则将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

      (2)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客户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客户账户该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将会通知客户补足差额;如果此时客户未按要求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3)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问:深交所采取哪些特别的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

      答: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将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问:可用于融资融券保证金证券的选取范围是怎样的?

      答: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问:对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有限制吗?

      答: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