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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消费者注意电子银行安全
    避免盲目入市 从源头保护投资者权益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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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盲目入市 从源头保护投资者权益
    2010年0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期货业协会就股指期货三项自律规则答记者问

      ⊙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发布实施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以下简称《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并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以下简称《IB协议指引》)。日前,中期协有关负责人就三项自律规则的相关事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三项自律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为了配合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督促期货公司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期协研究起草了这三项自律规则。1月15日至1月22日,中期协就这三项自律规则向全体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就《特别风险揭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虽然较短,但为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中期协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特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召开了四次座谈会,62家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随后,中期协根据反馈意见修改了上述三项自律规则。这三项自律规则已经中期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月9日发布实施。

      问:中期协发布这三项自律规则有何意义?

      答: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证监会规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期协自律规则共同构成的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中期协制定的三项自律规则揭示了股指期货产品的风险特性,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同时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引导期货公司与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建立介绍业务对接规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三项自律规则从行业自律角度落实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三项自律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特别风险揭示》的主要内容包括:1.股指期货与现货、商品期货相区别的特别风险;2.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提示;3.强调“买卖自负”的原则。

      《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总体要求;2.要求期货公司在开户环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介绍法律法规,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做好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工作;3.要求期货公司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4.要求期货公司妥善处理纠纷;5.纪律惩戒。

      关于《IB协议指引》,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中期协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IB协议指引》第七、十一、十二和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