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0 年2 月9 日上午9点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77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2、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3、审议通过《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4、审议通过《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5、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8、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贷款及担保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9、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0、审议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1、审议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77,7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卢存诒先生代表全体三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09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1月1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