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贵州万德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福公司”或“原告”)于2009年3月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称: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20日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执字第1128-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代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偿还了9020万元债务。根据《担保法》规定,朝华集团在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该案担保方本公司追偿。2007年12月30日,朝华集团依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民破字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债权转移给了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好江公司”),2008年11月10日好江公司在《重庆晚报》刊登了拍卖朝华集团债权的公告,万德福公司参加竞拍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笔68511.80万元债权,进而万德福公司就取得了向担保方本公司追偿的权力。
万德福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担保债务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办案诉讼费。
本公司在2009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临2009-03号临时公告。
二、本案的其他相关情况
2009年4月,万德福公司又提交了《关于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西昌锌业、张斌、张良宾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西昌锌业向原告万德福公司清偿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2、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张斌、第四被告张良宾就原告依法受让的朝华集团对西昌锌业担保债权中的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的追偿权,各自承担本金2255万元及利息325.166万元的清偿责任,并立即向原告清偿;3、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张斌、第四被告张良宾就原告万德福公司受让的朝华集团对第二、三、四被告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债权的追偿权,向原告万德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川凉中民初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万德福公司持有朝华集团代偿西昌锌业破产清算组在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6765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利息975.5万元债务追偿权,与西昌锌业破产清算组代偿生效判决确定朝华集团在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贷款债务本金84382740.49元及执行费151782元代偿债务追偿权的等值抵消。
2、驳回原告万德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8825元由原告万德福公司承担。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