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进行了公开谴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上交所查明,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控股”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截至2008年底公司合计发生1.6266亿元的逾期贷款,其中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731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70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江津支行4255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07年11月21日,公司公告与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庆超思信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超思”)《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两家公司合计持有重庆超思的54.93%的股权,重庆超思成为四维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公告称:收购重庆超思后,其持有的“粤富华”股票将给四维控股带来较大收
益。2008年1月6日,四维控股与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调高了收购重庆超思股权的价格,并于1月9日将出售192万股“粤富华”股票的收益2050万元划归海口意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贵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直至2009年4月28日才召开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和披露此交易,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意,将出售“粤富华”股票收益作为调整后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对方,误导市场。
公司在对深圳市旭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旭莱”)增资过程中,未披露深圳旭莱拟代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8920万元债务的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董事长雷刚、副董事长苏文、董事兼总经理陈锡贵、董事兼财务总监许静、董事王进、王仕冰、独立董事朱凯、阮雪松、安素清公开谴责。
(三)给予监事会主席徐红林、监事吴晓青和蒋晓波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将抄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二、公司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以后,及时将该决定向全体董事和监事进行了传达,并对有关违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违规事项的出现是因公司财务部门与信息披露部门在重大信息通报工作上的脱节以及公司有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准则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公司及有关董事、监事诚恳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对于上交所公开谴责决定书所述的公司违规事项,经公司自查,有关违规事项也是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的有关事项(请详见2009年8月14日本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关于收到重庆证监局责令改正通知的公告》),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地按重庆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在相关事项整改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表示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勤勉尽责,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