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2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原告诉被告人民水泥、被告金顶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案经法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水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煤款426.368万元。被告金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00元,由被告人民水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上的本公司临2009—1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