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公司巡礼
  • 4:焦点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能源前沿
  • 11:专 版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市场评弹
  • A7:数据说话
  • A8:股指期货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2010 2 11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B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22版:信息披露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交易方案的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0年0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1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2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原告诉被告人民水泥、被告金顶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案经法院分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水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煤款426.368万元。被告金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00元,由被告人民水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上的本公司临2009—1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