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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系列之五: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券业务简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
    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三)
    关于2009年青海省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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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系列之五: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券业务简介)
    2010年02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泰君安

      一、什么是融券交易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经确定的交易、结算模式,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给交易对手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资者应清醒认识到,融券交易作为卖空交易,相对买入交易蕴含着更大风险。如融券交易仅出于投机目的,当卖出的证券价格持续上涨时,投资者将产生较大损失,投机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融券交易具有杠杆特性,将进一步放大风险。

      二、融券交易特点

      1、融券标的证券

      可供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券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券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规定确定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

      2、融券委托价格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融券交易委托价格规则:

      (1)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2)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若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出委托时,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该笔委托无效。

      3、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4、融券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券、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买券还券”的交易类型进行证券买入,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应注意三个要点:

      (1)买券还券先使用融券卖出冻结资金,如融券卖出资金不足,则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自有资金;

      (2)买券还券委托的数量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3)投资者买券还券超过融券负债数量的部分称为余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申请将余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三、如何进行第一笔融券卖出交易

      投资者在理解了上述知识后,即可以尝试融券交易。那么第一笔融券卖出交易如何进行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为简化起见,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

      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小张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小张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0万股(100万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小张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00万元划入小张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150万元÷负债100万元=150%)。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11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10万元(10万股×11元/股=11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36%,已接近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130%。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12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20万元(10万股×12元/股=12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25%,低于130%,此时小张应该采取增加保证金、融券债务偿还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第四天证券A开盘价11.5元/股,小张在开盘后以此价格使用买券还券方式了结债务,申报“买券还券”证券A数量10万股。买入证券时,先使用融券冻结资金100万元,再使用自有资金15万元。了结融券债务后,小张的信用账户内资产为现金85万元。

      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在融券卖出时应注意:

      (1)融券卖出负债以市值计算,将随卖出证券价格而波动;

      (2)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即可能引致较大风险。

      更多内容请登录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在线阅读。

      (本专栏内容仅为嘉宾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观点和立场,也不作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