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0年2月26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竞拍的议案》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11%的股份,增加临时提案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竞拍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同日公告(编号为2010-007)。
增加临时议案后的完整股东大会通知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编号为2010-009)。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8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0年2月11日上午10时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迅方式召开(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李守明、李顺义、唐国平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增补董事人选已提名待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竞拍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在竞价不高于人民币23亿元的范围内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的竞拍。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村民委员会等签订
《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支付定金后生效。
2、协议书的履行期限:协议生效之日起900天内。
3、本协议书仅为协议各方合作意愿的表示,协议书实施过程尚需履行政府相关机构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协议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协议的履行期限根据具体项目实施进度确定。
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三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4、协议书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0年2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华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武汉市青菱湖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武汉市白沙洲宏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三方合作建设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该项目所需投资金额拟定为人民币6.63亿元。
本协议已经乙方执行董事杨威同意,并经乙方唯一股东福星惠誉同意。
二、协议主体介绍
甲方:武汉市青菱湖集团有限公司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青菱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陶维斌,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及周边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照明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纺织品、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零部件、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易燃危险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生产及销售;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村民委员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菱村为武汉市“城中村”,该村已列入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乙方将在甲方支持下参与青菱村“城中村”改造。甲方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乙方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杨威,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物业开发、经营与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必须取得有效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丙方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潘金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专业市场投资开发及招商;金属材料、五金建材、钢木家俱、装饰装璜材料生产及销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丙方在本协议中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安置还建补偿工作,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的主要情况
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四至范围为:西临青菱湖,东至湖北医学院及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北至青菱渔场及白沙洲大市场,南至园艺村。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开发用地约20.45公顷,还建用地约15.46公顷,产业用地29.79公顷,规划控制用地49.22公顷,保留用地16.94公顷(具体以实测为准)。开发用地预计规划容积率为2.5;开发用地预计规划总建筑面积为51万平方米(以政府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本项目将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乙方力争在甲方支持下摘牌,并作为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项目拆迁安置补偿价款总额为6.63亿元,其中:对甲方集体土地和集体公房等全部集体资产的补偿价款为6,280万元,其他补偿60,020万元。如经政府规划部门调整审批的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开发用地规划建筑总面积不足或超过51万㎡,则不足或超出部份建筑面积按照协议约定对拆迁安置补偿价款总额进行调整(若因容积率调整超过2.5,则超出部份建筑面积不另计算成本,不调增拆迁安置补偿价款总额)。
2、乙方将集体补偿金额6,280万元直接支付给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他补偿工作委托给丙方实施,委托金额60,020万元,由丙方在甲、乙双方的监控下专项用于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
3、本协议生效之日(2010年2月10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000万元履约定金,本协议进入实施阶段后,上述履约定金自动抵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集体补偿总额,其余款项待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所涉开发用地挂牌出让摘牌成交后分阶段支付。若乙方未能成功摘牌获得项目开发权,甲方保证按期返还全部履约定金。
4、若乙方获得本项目开发用地竞得人资格,甲方及丙方应按约定进度向乙方移交全部开发用地。
5、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本项目合作、合资、联合等合作开发的法律文件;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曾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丙方在内)签订的有关本项目合作、合资、联合等合作开发的法律文件,甲方承诺无条件终止,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丙方承诺,按协议约定进度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及还建工作。
7、主要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若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6.63亿元的30%支付违约金。
(2)若青菱村村委会违反上述“四、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第5条”,则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6.63亿元的30%支付违约金。
(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乙方应按本协议所涉价款总额6.63亿元的30%支付违约金,前期已支付的履约定金2亿元亦不退还。
(4)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度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及还建义务,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10、三方还对其他补偿费用总额60,020万元进行了银行专户监管的约定。
五、目的及影响
乙方签订此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参与青菱村“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确保在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所涉开发用地挂牌时顺利摘牌,以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面积,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及综合竞争实力。
该项目取得后,将为公司新增土地储备约20.45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1万平方米。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按项目进度支付城中村改造前期所需款项,此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青菱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
2、乙方关于本协议的执行董事意见及其唯一股东福星惠誉同意该协议的决定。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