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立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或“本公司”)已于2010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现发布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1、特别风险提示
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3.73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3.73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请异议股东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2、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系指在本公司2010年1月29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分立上市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2月11日)收市时的本公司股东。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3、申报时间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申报日(即2010年2月12日)的上午9:30至下午3:00。
4、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权过户时间
(1)在申报日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2010年2月22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交易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2)在申报时间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在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东北高速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5、申报方式
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见本公告附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在申报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本公司(联系方式参见本公告),传真到达时间或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2月12日下午3:00)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本公司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人应在申报日次一个交易日(2010年2月22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交易所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异议股东在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供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交易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如以传真或邮政快递(EMS)等方式申报现金选择权,但未在限定期限内至本公司公告的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其申报视为无效。
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6、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431-84653168
(2)邮政特快专递申报联系方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东北高速董事会秘书处
(3)联系人:邵阿娜 刘慧
(4)联系电话:0431-84639168
(5)现场申报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东北高速董事会秘书处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
7、行权价格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3.73元/股。
8、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日,异议股东应以全部异议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
(2)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异议股东在本公司2010年1月29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分立上市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2月11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剔除被司法冻结、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股份数量。
(3)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就其已被冻结或质押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就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其申报无效。
(4)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5)异议股东在申报时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一并进行申报。若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与其持有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数不符,将视为异议股东就全部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一并进行申报。
(6)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审核、过户事宜前转让的,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9、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分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经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卡号(对法人股东则为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本公司协助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11、费用
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申报及转让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12、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2010年2月11日 | 本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 |
2010年2月12日 | 接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时间 |
本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提示性公告 | |
2010年2月22日 |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
本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
13、风险提示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3.73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3.73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11日
附件一:
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东北高速办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行权所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本委托一经作出,不可撤销。
本公司/本人作为东北高速本次分立的异议股东,兹授权委托东北高速代表本公司/本人于2010年2月22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申报行使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日至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
委托人在东北高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分立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数量 | |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 |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
委托人行权的价格 | |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 |
委托人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填写法人营业执照号) | |
委托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人联系传真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适用于法人股东) | |
签署日期 |
附件二: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表
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填写本申请书并同意东北高速将本申请书连同本公司/本人签署的其他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行权审核和过户手续。
本公司/本人名称 | |
本公司/本人股东账号 | |
本公司/本人在东北高速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分立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数量 | |
本公司/本人目前持有股数 | |
本公司/本人行权的股数 | |
本公司/本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 |
本公司/本人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填写法人营业执照号) | |
本公司/本人联系电话 | |
本公司/本人联系传真 | |
本公司/本人联系地址 | |
本公司/本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适用于法人股东) | |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