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6日证监许可[2010]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量化投资策略的有关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及对招募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3、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昭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电子工业部第898厂会计科科长,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经济师。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上海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总经理兼深圳营业部总经理、总助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汤大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历任深圳市计划局综合处主任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营部经理。现任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某公社会计、团委书记;江西财经学院教师、企业财务教研室负责人、会计系办公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成教处处长;深圳中旅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计财部部长、纪律委员,兼任商控实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总裁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文瑾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24年经济工作经验,其中15年金融从业经历。历任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MBA)及国际关系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获得美国NASD Series 7 & 65证书。曾工作于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Yale Endowment)及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投资研究。历任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银华基金独立董事,创立纽约证券交易所大中华区办公室(香港)。现任HC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耶鲁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纽约金融分析师协会的会员。
周春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及香港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副局级)。曾任中国留美金融学会理事;美国经济学会,美国金融研究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现为长江商学院金融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
王全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丛培国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副主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副教授。现任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姜堰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财政部深圳专员办专员、巡视员。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长,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事长。
舒本娥女士,监事,学士学位,会计师。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公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周景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经济师,加拿大证券协会会员。历任三九企业集团三九贸易总公司 财务管理部职员;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工商管理学院助教;广东美的企业集团战略发展部 高级经理;招商局集团中国南山开发(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职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
苏荣坚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82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郑城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兴业证券南平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苏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兼市场服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郑文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间,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长奎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历任华泰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4、基金经理
刘治平先生,1963年出生,北京师范大学统计物理学硕士、美国康奈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计算物理学博士。刘治平先生于2000年获得美国证券从业资格系列7和63资格,于2004年获得美国股票交易从业资格系列55资格,于2009年获得中国基金从业资格。
刘治平先生曾先后担任香港巴克莱投资银行可转债交易总监、美国纽约贝尔斯登可转债对冲基金经理及美国纽约美联投资银行自营投资董事总经理,2008年6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数量策略投资小组组长兼风控策略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高良玉先生,副总经理郑文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邱国鹭先生,投资部总监苏彦祝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李海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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