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新建热源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哈投新建热源的批复》(哈热办复[2010]2号)文件,就我公司上报的《关于新建供热热源和管网并确定供热范围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供热区域
根据《哈尔滨市区集中供热规划(2004-2020)》和公司现有供热管网走向,本着尊重历史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同意我公司现有供热区域为:北起先锋路、南至珠江路、东起南直路、西至宣化街、中宣街、中山路;新划定的供热区域:东起龙凤路,西至滨绥铁路,南起公滨路,北至先锋路围合区域。
二、新建热源
鉴于我公司现有供热区域负荷已接近热源能力上限,无法满足新增供热负荷及拆并区域内旧有分散供热小锅炉供热负荷,且考虑到打通长江路后长江路周边旧有及新增负荷需求,同意我公司新建供热热源,规模为:8台116MW热水锅炉,项目分四期建设,每期建设2台116MW热水锅炉,最终达到8台,新建总供热能力达到150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于2010年开工,2011年投入使用。
三、新建热网
在供热区域内,与热源同步建设配套热网工程。沿长江路敷设DN1000主供热管线,并结合负荷分布和建设情况,陆续建设相应的分枝管网和换热站。
四、待公司新建热源建成后,按照政府要求,无条件拆除所在供热区域内分散热源(7MW以下),并入集中供热热网。
文件要求我公司在备齐报件后,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正式申报审批,按流程履行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积极办理项目立项及相关建审手续,保证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投产,使核定的区域尽早实现集中供热。文件强调,若一期工程未按批复意见于2010年开工、2011年末投产,本批复自动废止。
另,该项目已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同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已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哈尔滨市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哈投股份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2009]390号)。
根据以上批复,并考虑公司现有供热区域和供热能力及未来几年新增供热需求,公司将尽快就一期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将项目建设总体方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