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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官员:融资融券试点风险可控
    2010年0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周翀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中国证监会官员日前撰文表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风险可控,并提出“要积极探索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律,及时调整证券监管的思路、方式和手段,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制度创新”。

      证监会机构部处长徐风雷在日前出版的2010年第四期《中国金融》上发表了题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制度创新”的文章。文章总结说,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规模失控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操纵风险、客户资产被挪用的风险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等。

      文章对上述七个风险点及应对措施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规模失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出于营利的目的,可能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过度承担风险。为此,应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的规定,督促证券公司根据净资本规模,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合理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把业务规模控制在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

      针对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合理安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并根据流动性情况及时调整授信规模。

      对于客户信用风险,证券公司要建立信用交易客户征信制度,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加强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管理,明确规定单一客户的最大授信额度,严格控制客户授信的集中度,严格执行初始保证金和维持担保比例控制制度,建立担保品逐日盯市系统和强制平仓制度,对风险账户及时与客户沟通,直至强行平仓。

      为避免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要对单只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总量进行动态监控,在实施监控和正常涨跌停板制度的基础上,对融券交易进行提价控制,适时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比例;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和对操纵行为的查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公开披露和报告融资融券交易信息。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造成业务不确定性的风险,如信用账户担保财产的质押关系对抗第三方、强制平仓的法律基础等问题。今后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法制基础。

      文章认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制度创新,有利于健全证券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证券市场定价效率,增加市场活跃程度,改变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上涨才能赚钱的单边市场模式,减少证券市场大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