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的鉴证下,本公司与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三电公司”)签订了关于《2010年度浙江省小火电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协议》,委托北仑三电公司替代发电我公司2010年的总发电量33,540万千瓦时,按照平均厂用电率10%折算替代上网电量(以下简称替代电量) 30,186万千瓦时, 北仑三电公司支付我公司替代上网电量的差额电费。
协议有关内容详见如下条款:
一、本公司委托北仑三电公司在2010年替代总发电量33,540万千瓦时,按照平均厂用电率10%折算替代上网电量30,186万千瓦时。
二、替代发电价格:
基准原煤价为550元/吨,以基准煤价对应替代含税电价为288元/千千瓦时(以下电价均指含税电价);为规避由于电煤价格波动对双方利益造成的风险,当月替代发电价格根据上月电煤平均价格比照基准替代发电电价作相应调整。
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本合同替代发电价格调价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1)、基准原煤价:指秦皇岛煤炭网(网址:www.cqcoal.com)发布的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山西优混),价格为550元/吨的挂牌价;
2)、当月电煤平均价:当月秦皇岛煤炭网——秦皇岛煤炭价格行情每次发布的发热量为5500大卡/千克(山西优混)的挂牌中间价为依据,并以当月每次发布的价格及发布的次数进行计算(算术平均值)而得到的煤价(计算时保留1位小数点);
3)、当月替代发电煤价:当月替代发电采用上个月的月电煤平均价结算;
4)、基准替代发电电价:根据基准煤价确定的替代电价。
2、月替代发电价格计算公式:
当月替代发电价格(元/千千瓦时)=基准替代发电电价+(当月替代发电煤价(元/吨)-基准煤价(元/吨))×0.305×7000/5500。
3、其它调价因素:
1)、在合同期当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政策文件(与发电相关的税收增加或行政性收费)造成北仑三电公司发电成本上升的,其上升(增加)部分由本公司承担;
2)、在合同期内无论甲乙双方上网电价是否调整,均不影响本替代发电的定价方法。
三、电量的计划安排及结算程序,根据北仑三电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补充购电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四、北仑三电公司根据省公司下达的月度购电量计划,优先安排完成本公司委托的替代发电量计划,具体月度替代电量以省公司月度计划为准。
五、如北仑三电公司因高效发电机组设备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基数计划,也不能完成替代电量,则剩余替代电量根据省公司《浙江电网小火电关停机组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六、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复本公司替代电量的上网电价,北仑三电公司与省公司对替代电量按月进行电费结算。
七、北仑三电公司在收取与省公司的结算费用及本公司提供的差额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替代上网电量的差额电费支付给本公司。
北仑三电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月度差额电费=当月实际替代上网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替代发电价格〕
八、若北仑三电公司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和要求支付替代发电的电费,在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省公司可应本公司的要求,在次月与北仑三电公司结算电费时,对北仑三电公司应支付本公司的替代电费暂作“等额挂帐”处理。
九、当原煤价大幅度上升,替代发电成本上升,替代双方的替代发电收益不能保证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替代发电协议,并及时报告省经信委和省公司,要求暂缓或停止替代发电计划安排。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2010年度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0】37号),确定我公司替代发电上网电价为0.5375元/千瓦时(含税)。
按照上述协议的有关条款,由于电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无法测算月度差额电费;假设全年5500大卡/千克(山西优混)电煤平均价765元/吨,且委托替代上网电量30,186万千瓦时全部完成,则将影响公司2010年净利润约3200万元。
公司收到月度差额电费受电煤价格、政府政策调整、月度电量计划安排及结算方式等有关因素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