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系该公司于2007年受让南方证券清算组所持本公司股份。
2、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共计178,235,400股,该部分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期间 | 本次减持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交易 | 2006.5.16—2010.2.22 | 820.00 | 1.09 |
大宗交易 | - | 0 | 0 | |
其它方式 | - | 0 | 0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20,108.365 | 26.84 | 19,288.365 | 25.7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84.825 | 3.05 | 1,464.825 | 1.9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7,823.54 | 23.80 | 17,823.54 | 23.80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不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此前任意30天股份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中做出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4、本次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系该公司股改完成后于2007年受让南方证券清算组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包括股改方案实施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178,235,400股,该部分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
上述股份受让及解除限售情况请参考公司2007年9月18日及2008年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减持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