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醉酒驾车交强险费率上调30%
2010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于勇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于勇
昨日,北京市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以一辆五座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其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如果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得费率浮动比率”为45%(15%×1+30%×1)。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45(1+45%),应交纳保费1377.5元。
同样是这辆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得费率浮动比率”为60%。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6(1+60%),应交纳保费1520元。
据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不追溯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将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及浮动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公安交管局提供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统一计算交强险保费。
下一步,北京还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与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