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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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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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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10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十版)

    机构投资者须于2010年3月2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表2)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0年3月2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账 号:1202 0206 2990 0012 522

    同城交换号:206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331002069

    银行联系人:陈莉

    电话:0571-88377080、88377083

    申购款项必须在2010年3月2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10年3月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如有)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机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0年3月5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0 年3月5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0年3月5日(T+3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④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3月3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及优先配售款(若有),2010年3月8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10年3月1日(T-1日)15:00 -17:0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赤水市化工路

    电话:0852-2878518

    传真:0852-2878874

    联系人:杨呈祥 梅君 许磊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中心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层

    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

    传真:0571-87901974、87902733

    联系人:李凌云 马敏 谢静

    附件: 表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优先配售表

    本表一经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571-87901974、87902733 咨询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

    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数大写:                 万股小写:     万股
    优先配售股数(原有限售条件股股数×配售比例)大写:                 万股小写:     万股
    优先配售款(优先配售股数×发行价格)大写:                 元小写:         元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1说明及注意事项:

    1、表1适用于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权时填写。

    2、优先配售表可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另行打印此表。

    3、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于2010年3月2日(T日)15:00时之前划出优先配售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优先配售款于当日(T日)17:00时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楚、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优先配售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自行负责。

    5、凡参加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3月2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优先配售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将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

    6、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2010年3月2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优先配售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7、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应尽早安排汇缴优先配售款项,以保证优先配售款项能在2010年3月2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优先配售款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表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571-87901974、87902733 咨询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

    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基金请填成立批文号)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汇入行全称 
    资金账号 
    收款人全称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联行行号 
    汇入行地点省        市     县
    申购股数大写:                万股小写:                万股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大写:                 元小写:                 元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20%)大写:                 元小写:                 元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2说明及注意事项:

    1、表2适用于参加网下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

    2、申购表可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机构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不得超过7,500万股。

    (2)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10年3月2日(T日)15:00时之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机构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楚、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3月2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将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机构投资者:2010年3月2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机构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10年3月2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收件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层;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传真:0571-87901974、87902733

    联系人:李凌云、马敏、谢静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