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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0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阮奇
      图为固原市农村信用社职员正在为村民办理贷款 新华社图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将获政策性减税

      ⊙记者 苗燕 ○编辑 阮奇

      

      记者26日从银监会了解到,根据银监会的工作安排,计划自2009年—2011年的三年间,在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今年将设99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据悉,按照三年规划的任务,银监会今年将新批设立99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合作部主任臧景范表示,作为一个指导计划,银监会将按照市场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末,银监会已核准开业17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吸收股金共计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贷款余额已达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达5.1万户,贷款余额65.5亿元;小企业贷款5000万户,贷款余额91亿元,分别占贷款余额的36%和50.4%。这说明银行批准的三类金融机构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对支持农户和小企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截至2009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已达9.14万亿元,比年初增长了34.8%。其中,农户贷款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32.8%。今年银监会又提出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均高于上年。同时还将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涉农贷款可获减税

      近年来,银监会为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发展,协调配合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为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国税总局拟减免部分税项。这是继财政部去年出台《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一项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举措。

      据了解,减税措施主要包括将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

      措施同时明确,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