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2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颜德岳董事委托尤建新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5000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并同意。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2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5000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1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84.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求27,396.82 万元后,超额募集资金45,887.18万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已经做出说明:“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2 月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用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归还银行贷款5,000万元的具体计划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备注 |
1 | 普利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 | 3000万 | 2009年8月6日—2010年8月5日 | 提前 归还 |
2 | 普利特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 | 2000万 | 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1月9日 | |
3 | 合 计 | 5000万 |
二、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的原因及具体计划
1、增加存货安全库存:由于公司销量水平的持续增长,为保障供应和降低采购、制造成本,公司需要适当增加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合理提高“安全库存”水平,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1,980万。
2、缩短国际采购付款账期:为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对国际采购的主要付款方式由原来的L/C 60(或90) 缩短为L/C即期,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2,470万元。
3、减少应收账款增长风险:由于汽车行业持续增长,公司业务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在带来生产、销售的随之上升的同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销售规模扩大而增加,此项需补充流动资金4,050万。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5,000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8,500万元。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5,000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8,500 万元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徐浙鸿、程洪波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普利特本次以超募资金 5,000 万元和8,500万元分别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