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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0-00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7人,实际表决董事1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定向募集股份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公司拟出资7亿元人民币,以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定向募集股份1.4亿股。

      上述事宜尚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0-00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4,561,275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691,225,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24,427,863.8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衡验字(20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近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增加公司资本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威、王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