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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届董事会“互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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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私吞”保荐业务 杭氧或遭“另类”减持
    2010-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证监会近日公告,将于3月5日审核杭氧股份IPO申请。资料显示,杭氧股份拟于深交所发行7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01亿股。公司目前主营空气分离设备、工业气体产品和石化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预披露材料显示,公司目前大股东为杭氧集团,持股76%;二股东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22.5%。有趣的是,此次杭氧股份IPO保荐人是华融公司持股99%的华融证券。由此,公司于预披露材料中陈列了一项非常独特的风险提示:关联保荐和承销风险。

      据证监会《保荐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后者为第一保荐机构。

      基于此,华融证券“独吞”杭氧IPO的保荐业务已有违规之嫌。但华融公司随后在招股书中承诺,将于杭氧股份完成上市并在限售期满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则,减持所持股份直至持股比例降低到7%的范围内。这可算是一种“事后补偿”。

      不过,公司尚未上市而二股东即已承诺减持至7%以下。以杭氧发行后华融持股比例18.56%计算,再加国有股转持影响,实际需减持股数至少4473万股,占发行后的总股本高达11.15%,减持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此外,若再回看杭氧的股权沿革,华融愿意入股当二股东或正源于前者的上市预期。预披露材料显示,2000年华融接过工商银行对杭氧基团的债权,并约定将所持6000万债权转为杭氧有限公司(杭氧股份前身)股权。

      在债转股的同时,华融即与杭氧达成“类对赌”协议,约定杭氧有限完成股份化改制后三年内若未完成上市,则华融有权要求杭氧股份从第四年起分五年等额回购所持股权。

      2002年,杭氧完成股改,但至2005年公司并未实现上市,此后到了2008年9月3日,华融承诺放弃行使协议赋予的权利。耐人寻味的是,2005至2008年间,华融并未履行过“被回购”的权利,仅在2005年末转让了1300万股杭氧股份给杭氧集团,约占所持股权的21.6%,类似于曲线履行了权利,其后亦未再有出售行为。这期间,颇显“急功近利”的华融为何不再继续减持?或与公司本次IPO存在什么微妙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