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13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安市政府签订新能源投资合作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开发燃气轮机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
2.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总投资约33亿元,全部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3.投资建设期:
(1)燃气轮机发电项目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
(2)风电场项目建设期为四年,建设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3)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为四年,建设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一、投资概述
2010年3月8日,中航重机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大安市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开发燃气轮机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合作协议。
目的是充分利用大安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拓展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带动中航重机的相关新能源工业设备制造能力的提升。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33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时尚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吉林省大安市地处吉林省西北部,嫩江平原西部,有丰富的风力资源,是国家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重点发展地区之一,同时还有良好的太阳能资源,具有发展太阳能发电的潜力,吉林省已经规划在长春到白城高速公路两侧建设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百公里新能源景观带,是新能源发展的重点区域。大安市石油气和天然气资源丰富,适合建设燃气轮机调峰电厂,大安市的资源优势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是中国航空工业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专业化投资公司,有丰富的燃气轮机发电厂投资经验和强大的融资能力,先后投资建设了6座燃气轮机发电厂。在新能源领域投资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建设了风力发电场,公司依托航空工业的科研、制造、资金优势,将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三、项目基本情况
大安市政府与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签订的燃气轮机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合作协议项目包括: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在大安市投资20万千瓦风电场、10万千瓦燃气轮机发电厂、4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场:
1.燃气轮机发电是以天然气为燃料,具有低污染、启动快、效率高的特点,适合于为电网调峰。该项目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投资5亿元人民币,在大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燃气轮机发电厂,厂区占地面积为6万平方米,该电厂使用大安境内管道天然气。项目分为2期开发,每期各建一台5万千瓦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燃气轮机发电可以充分发挥其调峰能力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对天然气资源起到季节调峰作用,冬季取暖季节天然气用量大,供应紧张,而夏季天然气资源大量囤积,燃机电厂可以均衡使用天然气资源。另一方面风力发电的不可调控性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通过燃机电厂对风电的调峰作用可以提高电网稳定性,改善电网品质。燃机电厂的余热还可以对工业和民用供热,改善地方环境。
2.风电场项目: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投资20亿元人民币,在大安市安白百公里新能源景观带范围内建设,装机容量为20万千瓦的风电场。项目分为4期开发,每期建设4.95万千瓦,项目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发电4亿千瓦时。
3.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投资8亿元人民币,在大安市太山镇建设,装机容量约4万千瓦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场。项目分4期建设,每期建设1万千瓦。
四、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负责兑现大安市给予以上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保护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在大安市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保证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自主经营,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天然气资源;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风电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配合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解决燃气轮机发电项目上网等有关问题;给予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在协议书约定的其开发建设风电项目区域内独家开发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风电产业规划的情况下,不改变协议书约定的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开发风电项目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配合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依法解决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核准及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与交通、国土、林业、天然气资源、环境保护、电网、文物保护、矿产资源、气象等有关的问题,所需费用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承担;项目开工前协助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征收土地费用按国家和吉林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所需费用由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承担。
2.乙方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在协议签订后45日内负责在大安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实行属地纳税,负责燃气轮机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场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在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后30日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燃气轮机发电厂、风力发电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报批工作以及太阳能资源评估和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就燃气轮机发电项目协调国家有关部委;按照“一次测风、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开发协议书约定区域内的风电场项目;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对风资源进行初步评估,力争获得吉林省政府的规划许可,在有偿获得完整一年可用测风相关数据后2个月内完成一期4.95万千瓦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在获得有关部门风电场项目开发核准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核准后一年内,办理后续风电场开发核准手续,实现滚动开发;未经吉林省大安市政府书面同意,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不得将协议书约定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他人;未经吉林省大安市政府书面同意,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不得出租、出售、抵押或转让吉林省大安市政府给予的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权;确保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开工和投产;在风电场开发方面,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和条件下,必须优先使用航空工业集团内和大安境内企业生产的塔筒、叶片和风机等配套设备以及吊装和运输设备;优先在吉林省大安市政府辖区内招聘企业所需人员。
3.双方的违约责任:
吉林省大安市政府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兑现优惠政策的,视为吉林省大安市政府违约;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未能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协议书签订后3个月内,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不能完成燃气轮机发电厂、风力发电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报批工作,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在协议书签订后3个月内,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不能完成可用测风相关数据或者不能按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完成一期4.95万千瓦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未经吉林省大安市政府书面同意,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出租、出售、抵押或转让吉林省大安市政府给予的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权的,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未经吉林省大安市政府书面同意,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将协议书约定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转让他人的,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协议书签订后,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工作的,视为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协议书签订后,吉林省大安市政府和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终止与违约方的合作,因协议解除造成各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违约的,吉林省大安市政府有权无偿收回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权和建设权,并可就上述项目重新进行招商。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充分利用大安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的拓展,并由此带动中航重机的相关新能源工业设备制造能力的提升。
项目建成后,将大幅提升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