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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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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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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编号:临2010-006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发生;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9日上午11: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10,653,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克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张俊彦、吴俊财、陈耀忠、张智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各董事得票情况如下:

    候选人姓名

    (非独立董事)

    选举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代表

    股份的比例

    是/否当选
    张俊彦110,653,472100%
    吴俊财110,653,472100%
    陈耀忠110,653,472100%
    张智勇110,653,472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刘显章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各监事得票情况如下:

    候选人姓名

    (非职工监事)

    选举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代表

    股份的比例

    是/否当选
    刘显章110,653,472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王永宏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编号:临2010-007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0年3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参会董事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同意选举王克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2、同意选举张俊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3、同意聘任余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4、根据余伟总经理的提名,同意聘任单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肖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上述人员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5、根据王克勤董事长的提名,同意聘任唐伟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王友三先生、郭元晞先生、林涛先生对本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意见:

    (1)任职资格:经审查以上高管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2)提名程序:以上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以上高管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由王克勤、余伟、吴俊财、张智勇、王友三、郭元晞、林涛七名董事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其中王克勤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同意选举王克勤、余伟、张俊彦、张智勇、郭元晞、林涛六名董事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余伟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同意选举王克勤、王友三、张俊彦、张智勇、郭元晞五名董事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郭元晞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同意选举王克勤、余伟、吴俊财、张俊彦、张智勇、林涛六名董事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其中林涛为该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决议。

    二、备查文件

    1、六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附简历:

    王克勤,男,香港浸会学院工商管理文凭、英国University of Bath 工商管理硕士。

    1980年至1984年任R. 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 (HK) Ltd.销售行政经理,1984年至1987年任Sanyo Murako International (HK) Ltd.销售及市务经理,1987年至1995年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1995年至1997年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销售及市务总监,1997年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北部总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Bass Breweries商务总监,2002年至今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2005年5月任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2月至今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Mr.Chong Choon Yeng(张俊彦),男,38岁,马来西亚籍华人。一九九四年于马来西亚Tuanku Abdul Rahman College毕业,是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会员。

    张先生目前为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财务官。自一九九四年参加工作以来,曾先后就职于Lawrence Wong Public

    Accounting Firm、Hong Leong Bank Berhad(丰隆银行)、英美烟草(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等公司工作,并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加入嘉士伯啤酒厂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被委派到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工作。

    余伟,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多年来一直从事企业融资及业务发展工作,并于2003年至2010年3月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并购总监,2005年8月至今在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财务副总监。2009年10月至今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单奇: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在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董事,2005年8月至2009年10月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肖青: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在华润(绵阳)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总监助理(主持工作)、2002年1月至2005年7月在四川华润蓝剑啤酒总公司任财务总监助理,2005年8月30日至今在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7年5月至今任乌市商业银行董事。

    唐伟梅,女,本科学历。2005年4月至2009年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办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综合管理部部长助理、综合管理部部长。2010年2月至今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编号:临2010-008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三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三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于2010年3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同意选举温有为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附简历)。

    温有为, 男, 香港中文大学理学士, 香港理工大学理学硕士。

    1986年至 1997年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会计, 1997年至2000年任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财务), 2000年至2002年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集团会计经理, 2002年至2004年任嘉士伯香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4年至2006年任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6年至今任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决议。

    二、备查文件

    1、六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编号:临2010-009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3月4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令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有关重大事项披露的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驻新疆办事处(下称秋实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原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称劳服公司)

    秋实公司诉本公司、劳服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5年7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6号判决,驳回秋实公司的诉讼请求。秋实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6年4月作出(2005)新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秋实公司仍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6)新民监字第5号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0年1月21日出作(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啤酒花公司支付秋实公司驻疆办事处楼房转让款9,720,000元;三、啤酒花公司支付秋实公司驻疆办事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21,921.47元;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劳动服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二)基本案情

    秋实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994年7月,秋实公司与三利工贸公司经协商达成联合建设综合楼--酒花大厦(地上20层、地下2层,面积14473平方米)的协议,对综合楼的审批、立项、投资、建设、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来在原设计基础上又加盖4层,要求本公司支付加盖四层的转让价款972万元。

    事实上,在1997年1月15日,秋实公司与新疆轻工股份有限公司(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签订转让协议书,将综合楼的地下2层、地上20层转让给本公司,因建设酒花大厦所有资金均是由本公司出资,签订转让协议仅是向本公司交付资产权利的行为。对于加盖的4层即第21层-24层是包含在转让全部资产范围内的,秋实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所谓1998年4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要求本公司支付酒花大厦第21层-24层转让价款972万元人民币,但本公司从未与秋实公司签订其提供的所谓“补充协议”,根本不存在支付转让价款的问题。且双方1997年1月15日签订的综合楼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对酒花大厦24层全部资产的转让,87份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转让款项已付清。

    本公司认为秋实公司出具的“补充协议”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存在瑕疵不应采信。

    二、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本案历经8年,一、二审均判决秋实公司败诉,本次再次判决结果使本公司感到震惊。现本公司正研究提起申诉事宜,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公司财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测算,目前尚未能对本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6号,(2005)新民三终字第30号,(2008)新民终字第34号

    2.转让协议书

    3.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