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帐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帐户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帐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于2010年3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aateda.com) 发布。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及募集期其他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泰达宏利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泰达宏利基金公司网站(www.aated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2213,基金简称:泰达宏利财富大盘指数)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 < 50万 | 1.00% |
| 50万 ≤ M < 250万 | 0.60% |
| 250万 ≤ M < 500万 | 0.40% |
| 500万 ≤ M < 1000万 | 0.20% |
| M ≥ 1000万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a、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2、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0%)=99,009.90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109.9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7、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4月20日,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4月20日,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③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②项中“指定银行帐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80061396970802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③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100107980005601702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④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⑤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060149018000808623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⑥户名: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8660172600008217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基金名称:“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213),并确保在2010年4月20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帐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帐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帐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B、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立基金账户
⑴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有: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⑵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www.aateda.com
⑶ 选择客户类型。
⑷ 选择银行卡。
⑸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⑹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⑺ 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 进入本公司线上交易系统网站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etrading.jsp,登陆网上交易。
⑵ 选择认购基金。
⑶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未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帐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C、中国银行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柜台不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业务,只通过网银受理挂单交易。)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2)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人应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4、 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D、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4月20日,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 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 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下转B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