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0—0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10〕16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罗江县地方税务局(罗地税函〔2010〕4号)《关于免征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房产税的批复》、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德地税一分局发〔2010〕14号)《关于免征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一定减免,具体情况如下:
一、鉴于本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系我国西部氯碱化工原料生产基地,受汶川地震和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生产系统无法满负荷运转,流动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同意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200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762,995.84元减征40%,减征金额1,505,198.34元。
二、罗江县地方税务局收到本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申请减免2009年度房产税的请示后,经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上报罗江县人民政府,罗江县人民政府三届52次常委会议通过,同意按规定免征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2009年度房产税963,586.66元。
三、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的规定,经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对本公司2009年度应缴房产税149,359.59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65,822.80元予以免征。
四、上述税收优惠金额共计3,183,967.39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