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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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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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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2010-004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2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10年3月10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9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53,765.6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41,188.70元,200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087,423.03元,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基于公司盈利水平较低,而产能扩大,资金需求量增加等原因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请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专业人员素质较高,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修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的水、电、蒸汽、铁路运输供应为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提供。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宁价商发[2009]47号文的规定及宁夏电投钢铁有限公司劳务成本增加,测算依据发生变化,根据《用电结算合同》中第八条、《蒸汽和自来水供应合同》中第七条、《铁路运输服务合同》中第六条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用电结算合同》中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为0.430769元/KWh(不含税)。耗电量以甲方机动处报数,乙方设备工程部核实后为准。

    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标准为0.456410元/KWh(不含税)。耗电量以甲方机动处报数,乙方设备工程部核实后为准。

    《蒸汽和自来水供应合同》中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供应蒸汽和自来水的收费以现行价及流量表计费,计价原则:蒸汽68元/方(不含税)、水1.3274元/方(不含税)。

    修改为:甲方向乙方供应蒸汽和自来水的收费以现行价及流量表计费,计价原则:蒸汽78元/方(不含税)、水1.6814元/方(不含税)。

    《铁路运输服务合同》中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二项:

    综合铁路运费12元/吨(不含税);

    检斤费:10.00元/车次(不含税);

    修改为:综合铁路运费13元/吨(不含税);

    检斤费:12.00元/车次(不含税);

    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三年,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次对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该交易,我们表示同意。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为子公司贷款担保(详见临2010-006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详见临2010-007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二、内幕知情人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三、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详见www.sse.com.cn)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四、投资设立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详见临2010-008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五、更换独立董事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任职期限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聘请刘朝建、吴振平、詹灵霄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衷心感谢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三名独立董事毛国芝、马熙康、刘敬霞任期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请刘朝建、吴振平、詹灵霄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认为上述三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推选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六、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10年4月6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公司办公楼;

    3、会议内容(具体内容于会议召开前5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审议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10)审议为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11)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12)审议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审议聘请刘朝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审议聘请吴振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3)审议聘请詹灵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0年3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登记办法:

    (1)、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帐户;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3月31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证券法律事务部。

    6、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芦永琴

    电话:0952—3671799

    传真:0952—3671799

    邮编:753202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

    附:独立董事简历

    刘朝建:男,1965年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轧钢处处长、总设计师。现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总设计师兼综合处处长。

    吴振平: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分所主任。现任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詹灵霄:男,194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厂厂长、厂长助理、副厂长、副总经理,2008年8月退休。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刘朝建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吴振平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詹灵霄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三月十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朝建,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朝建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吴振平,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振平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二月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詹灵霄,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詹灵霄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月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2010-005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月3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10年3月10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议题
    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于2009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2009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经营决策合理有效。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从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出发,勤勉诚信,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监事会核查,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9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审核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了公司担保情况,认为公司的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全部交易合理、合法、保障了公司利益。

    二、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09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2009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09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9年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 宁夏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0-006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以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18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11800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

    石嘴山市星威福利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以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1000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

    石嘴山市荣贸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荣贸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以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1000万元。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总额为23600万元,占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8.2%。

    ●该项担保事项需经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为华辉公司、星威公司、荣贸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3800万元的贷款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辉公司,注册地点: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A(座),法定代表人:杨东,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类型和性能的活性炭制品;煤制品等,注册资本11,718.24万元,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708.79万元、净资产5,697.74万元、资产负债率65.89%、净利润338.09万元(经审计)。

    (二)星威公司,注册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法定代表人:刘瑞生,经营范围:服装加工、绳芯、其他印制品、表格印刷等,注册资本582.82万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28.39万元、净资产978.31万元、资产负债率26.35%、净利润180.83万元(经审计)。

    (三)荣贸公司,注册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进军,经营范围:金属物资回收、标牌生产、五金建筑材料等,注册资本300万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374.49万元、净资产634.92万元、资产负债率73.26%、净利润150.42万元(经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为华辉公司担保事项

    本公司一直为华辉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每年的贷款担保情况在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中都有详细披露。今年为其担保的事项分为两个部分:

    1、为保证华辉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为华辉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1年,实际担保金额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2、为保证华辉公司3万吨/年煤基活性炭项目的顺利进行,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5年,实际担保金额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为荣贸公司担保事项

    荣贸公司因扩大经营范围,资金需求增加,为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一年,实际担保金额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三)为星威公司担保事项

    因本公司钢丝绳产量增加,绳芯需求量增加,为保证绳芯供应,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一年,实际担保金额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总额23600万元,占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8.2%,实际担保金额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无逾期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2、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2010-007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宁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以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金额8000万元。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总额为23600万元,占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8.2%。

    ●该项担保事项需经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该贷款担保事项是基于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富宁集团签署的《购销合同》而做出的。

    公司原《购销合同》是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颐安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已于2009年8月12日公告),因颐安公司调整经营范围,本年度的《购销合同》本公司与颐安公司的控股股东富宁集团签署。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由富宁集团代本公司在指定的生产厂家采购本公司所用的生产原料(线材)。

    (1)生产厂家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等。

    (2)线材采购数量每月10000吨;规格和材质为Φ6.5的65#、70#,Φ12.5的82B;

    (3)订货数量及时间:每月20日前由本公司依据其生产经营计划,将指定的线材规格、材质和数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生产厂家,并由富宁集团与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

    2、交(提)货地点,方式和费用负担

    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到公司,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结算方式、开票及期限

    (1)富宁集团每月25日前依据本公司指定的生产厂家,向其开具为期三个月的承兑汇票。

    (2)每月结算数量:以生产厂家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3)结算价格:生产厂家与富宁集团实际结算价格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富宁集团向本公司销售的线材每吨加价50元(含税价)。富宁集团向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4)在富宁集团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供货后,本公司必须在每次承兑汇票到期10天前付清货款(向富宁集团付清货款)。

    (5)本公司负责向生产厂家催开增值税发票,并负责确认发票与到货线材的规格、数量、材质、金额等是否相符。

    (6)富宁集团接到本公司确认的发票后三日内向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7)本合同期限: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点: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刘元管。经营范围: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与开发等;国内、国际贸易。截止2009年12月3日,该公司总资产126,177.17万元、净资产62,795.12万元、资产负债率50.23%、净利润1,882.42万元。

    富宁集团非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其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银行给富宁集团出具的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总额的50%(8000万元)部分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按“在富宁集团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供货后,本公司必须在每次承兑汇票到期10天前付清货款(向富宁集团付清货款)。”的要求,本公司按期支付货款后,由于富宁集团的原因造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付,应由富宁集团承担责任。本公司以钢丝绳为富宁集团承兑汇票未到期前所售本公司线材款提供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总额23600万元,占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8.2%,实际担保金额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无逾期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购销合同;

    2、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3、被担保人2009年度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夏恒力 编号:临2010-008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2010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

    1、投资主体介绍

    盛泰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4、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资质等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以上内容涉及工商注册的,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该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后,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等主管单位,申请核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三、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对外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不会对公司2010年的生产经营资金造成重大影响。

    2、投资新设的盛泰公司将承建石嘴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改造项目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及石嘴山市惠农区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后,可有效改善公司职工现有的居住环境,稳定员工队伍。同时,该项对外投资的经营成果将成为公司新的效益增长点,将对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未来效益产生长远的影响。

    3、盛泰公司可能存在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的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等措施,使其尽快形成有效经营,以规避经营风险。

    四、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