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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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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中证1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19.双禧100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双禧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21.双禧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双禧100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双禧1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双禧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10%

    6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行为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童鹭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8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以及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都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是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资金成本低、资本回报率高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国联安优势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四类竞争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公司,国联安红利股票的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公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的主要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涌现的投资主题,精选符合这些主题的个股进行投资。国联安增利债券则是债券型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63年起进入上海市财政局工作,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Eric Chun Hung Lai (黎俊雄),监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澳洲执业会计师,财务学博士。历任Taisho Marine & Fir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主任,Sun Alliance Insurance(新加坡)会计师,Swiss Reinsurance(新加坡及香港)会计总监,安联保险亚太区财务总监。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与控制总监。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本公司法律事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基金经理

    冯天戈先生,理学硕士,于1996年5月加入海南富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5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3月起任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兼任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投资总监,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券投资部任投资分析员,2003年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2008年5月起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2009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双禧1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