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2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禧1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双禧1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双禧100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100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双禧100份额的赎回;
4.当日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双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双禧100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禧100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双禧100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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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禧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双禧1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例4:如例3,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2. 双禧100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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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双禧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双禧100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双禧100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双禧1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禧1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1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双禧100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1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双禧100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双禧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双禧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双禧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双禧100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双禧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双禧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双禧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禧1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双禧1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1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禧1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1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或双禧1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1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禧1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禧A份额和双禧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4:6。
4、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当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100亿份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或发生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等)进行适当替代。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6:假设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16亿份与24亿份,则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16+24)=1.058元
2、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禧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A、双禧B和双禧100份额净值的关系,计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双禧A、双禧B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双禧A、双禧B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例7: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100个自然日,双禧100份额净值NAVt分别为1.200、0.950、0.496,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1)当■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
(2)当■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和双禧B的份额净值为:
■
由于双禧B份额净值小于0.150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自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T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则基金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3月16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3月15日(周五),如果2010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元,则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为2013年3月15日。
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3年3月16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6年3月15日(周二),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3月15日(周二),如果2013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2015年11月27日(周五)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为2015年11月27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1日。
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的次日为2015年12月2日,运作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8年12月1日(周六),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11月30日(周五),如果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元,则基金份额第三个折算日为2018年11月30日。
基金份额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与双禧B份额配比不变。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15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禧A、双禧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A、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根据双禧B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及双禧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双禧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禧A和双禧B份额数比率4: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和双禧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双禧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总份额数=双禧1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B份额份额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2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2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该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或到点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第十九部分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份额(或双禧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全部转换为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禧A份额和双禧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禧1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份额的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禧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
30.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份额转换;
31.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1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下转24版)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0.7% |
500万元≤M<1,000万元 | 0.2%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0.5% |
1≤T<2年 | 0.25% |
T≥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