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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2010-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夏业良

      ⊙夏业良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权力至上”、专制特权思想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与社会习俗基础。时至今天,对平民百姓的个人尊严,我们仍然缺乏足够的敬畏和保护的意识,甚至许多人并不清楚人格尊严 (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或个人尊严(personal dignity)究竟是什么。

      人的尊严也许会被施暴、摧残或者残忍地嘲弄,但是却不能被剥夺,除非自愿放弃。从法律层面上说,公民均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应当受到尊重,不受非法剥夺或侵犯。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人格尊严权不仅是民事权利,而且是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27日下午接受了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的联合专访,并与众多网友在线交流。有网友憧憬提问:您今年在新春团拜会上提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您觉得如何能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

      温总理回答说:“新春团拜会我的讲话只有八百个字,但是这两个字却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我看到各种各样的评论。我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高层领导人在公开场合有这样的表述,近年来似乎并不多见。一周之后,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官方正式文本的形式再一次表述了“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的重要承诺,突出了这一重大民生主题。我们当然有理由为此而感到惊喜和兴奋,更有理由期待并监督这些理念和承诺的贯彻落实。

      至少在过去的几年里,大家或多或少地能够通过“网络曝光”感知到的一些人和事,对如何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的重大社会目标这一点,有了越来越深切的感受。

      要想使平民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笔者以为最根本的路径有两条:一要寻求司法独立、法理至上、公民参与监督与评判的“法治”道路,二要寻求政治文明、制度进步及权力有效制衡的新型政治架构。

      笔者在此特别想提出的是,物质生活和物质文化要求并非人类终极目标的全部内涵,更完整的表述无疑应当是:通过自由、合法、有效的途径,追求每个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最大满足。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对经济增长目标的追求,而更多地关注精神生活层面和幸福指数测度问题的原因所在。

      (作者系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