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公司同关联方之间代购代销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的价格,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由双方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费用”的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该公司长期从事轻工机械设备制造,向该公司采购部分造纸设备(大部分为非标设备),有利于降低本公司采购成本和维修服务成本。
2、本公司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废纸,并提供场地供该公司储存废纸,不但保证了本公司的废纸供应,而且增加了公司收益。
3、本公司向关联方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成都销售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美利崃山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苇浆、竹浆、木浆,不但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且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4、本公司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采购再生水用于制浆造纸用水,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用水成本,还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本公司利用富裕的电汽资源提供给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不但保证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转,又增加了公司收入。
5、公司与关联方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有效应对文化纸市场低迷的局面,有利于公司扩大产品销量,同时也有利于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公司效益。
6、公司向关联方中冶美利陕西销售有限公司、中冶美利纸业成都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纸产品,可充分利用其成熟的销售网络体系,扩大产品销量,增加公司销售收入,
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冶美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宁夏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工程施工不但可扩大其业务的开展,也增加了本公司的收益。
8、本公司向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采购白卡纸进行销售,可充分利用自己成熟的销售网络体系,扩大产品销量,增加公司销售收入,提高公司效益。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在与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或市场价格结算,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帮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交易额较小,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为:公司与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股份有限公司、中冶美利陕西销售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成都销售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冶美利崃山纸业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第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2010年的关联交易进行预测,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本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公司与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于2009年2月18日签定了《综合服务协议》,并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与与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八、备查文件
1、经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0—010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情况
2009年3月31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确定公司 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采购原材料不超过 10327.41万元,销售商品不超过 1023.1万元。2009年7月2日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确定公司 2009年度向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的劳务,但是随着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 2009年度部分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初预计的金额,实际经确认:
1、公司全年向关联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113万元;向关联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17万元.
2、公司全年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84.14万元,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05.94万元,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公司支付加工费1.15万元。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公司销售商品2.17万元。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采购再生水 2027.41万元。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05.80万元
3、公司全年向关联方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9152.10万元,向关联方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27.93万元,向关联方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915.91万元,关联方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劳务346.9万元。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703.01万元,向关联方中冶成工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902.36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投票权。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 | 按产品或劳务划分 | 关联方 | 2009年实际发生额 | 2009年预计发生额 |
采购商品 | 资产 | 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113 | 0 |
销售商品 | 纸张 | 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1.17 | 0 |
采购商品 | 机械设备 | 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84.14 | 不超过180万元 |
采购商品 | 特种纸 | 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 | 505.94 | 0 |
采购商品 | 加工费 | 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公司 | 1.15 | 0 |
销售商品 | 纸张 | 宁夏美利科技印刷公司 | 2.17 | 0 |
采购商品 | 再生水 | 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 2027.41 | 不超过2025万元 |
销售商品 | 汽电 | 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 405.80 | 0 |
销售商品 | 提供劳务 | 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 | 9152.10 | 不超过8000万元 |
销售商品 | 提供劳务 | 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有限公司 | 227.93 | 0 |
销售商品 | 提供劳务 | 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5.91 | 0 |
销售商品 | 提供劳务 | 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 | 703.01 | 0 |
销售商品 | 提供劳务 | 中冶成工成都分公司 | 902.36 | 0 |
采购商品 | 接受劳务 | 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347.52 | 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企业名称 | 经济 性质 | 法定代 表人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与本企业关系 | 注册 地址 | 主营业务 |
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徐向春 | 162200 | 控股母公司 | 街11 号 | 各类机制纸、板纸、加工纸、包装用纸的生产、科研开发、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科技开发、销售;造纸原料林种植,原料竹、苇及草浆、竹浆、木浆的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装饰,机械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与工程承包,工业工程设计;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及管理。 |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 | 799940940 | 参股公司 |
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股份有限公司 | 747922214 | 同一母公司 |
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 228347799 | 参股公司 |
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715069167 | 同一母公司 |
宁夏美利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 227681517 | 同一母公司 |
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 | 67044418-8 | 同一母公司 |
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715092113 | 同一母公司 |
中冶成工成都分公司 | 660462964 | 同一实际控制人 |
上述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2、本公司同关联方之间代购代销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的价格,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由双方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费用”的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向关联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部分公司所需设备,不但保证了公司需要,而且为公司节省了采购费用;向关联方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纸张,不但保证了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需要,又增加了公司收益。.
2、本公司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该公司长期从事轻工机械设备制造,为宁夏地区大型造纸机械设备生产企业之一,向该公司采购部分造纸设备(大部分为非标设备),有利于降低本公司采购成本和维修服务成本。
3、本公司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采购再生水用于制浆造纸用水,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用水成本,还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4、本公司向特种纸公司采购商品进行销售,是本公司充分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优势,在采购特种纸公司商品进行销售的同时,也增加了本公司的收益。
5、本公司委托关联方宁夏美利科技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印刷制品并支付占用费,即保证了公司所需要小批量印刷制品的正常供应,又节省了加工费用。公司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科技印刷有限公司出售纸张,即保证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又增加了公司收入。
6、本公司利用富裕的电汽资源向关联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提供,不但增加了公司收入,又保证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转。
7、本公司向关联方关联方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美利内蒙古浆纸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美利特种纸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冶成工成都分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不但解决了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不足,又增加了公司收益。
8、公司委托关联方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进行林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该公司在林业建设方面的专长,保证了公司林业项目建设的质量。
9、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或市场价格结算,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帮则,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交易额较小,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纸张、电汽及提供工程施工,客观上增加了公司收益;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采购再生水用于制浆造纸用水,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用水成本,还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向特种纸公司采购商品进行销售,增加了股份公司的收益。向关联方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中冶纸业集团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及其他设备,有利于降低本公司采购成本和维修服务成本,本公司委托关联方宁夏美利科技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印刷制品并支付占用费,即保证了公司所需要小批量印刷制品的正常供应,又节省了加工费用。上述交易对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必要的,在增加公司收益及降低成本方面是有利的,完全同意上述交易。
公司董事会确认 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的议案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 2009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公平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经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0-011 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为了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公司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公司”)转让部分造纸生产线设备及辅助设备(经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上述造纸生产线设备账面原值为24,470.41万元,评估价值为13,818.39万元),转让总价款为13,000万元。同时本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交银租赁公司租赁上述资产租金总额度为人民币 149,475,650.40元,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支付计划:每3个月支付一期,共20期。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同已经签署。
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介绍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399号二楼A01
法定代表人: 林加群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元
经营范围: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
交银租赁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52.91 亿元,净资产为21.88亿元,实现租赁业务收入3.60 亿元,实现净利润1.55亿元。
三、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公司拥有的部分造纸生产线设备及辅助设备
2、融资金额:13000万元
3、融资租赁方式:回租方式。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拥有的部分生产线设备及辅助设备转让给交银租赁公司,再由交银租赁公司出租给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租赁物转让合同(回租)》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公司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租赁期限:60个月(约)
5、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共20期,总金额为人民币 149,475,650.40 元,每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7,473,782.52元。
6、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有权部门批准,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融资租赁目的和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补充资金需求。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0-012 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0-13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1、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公司”)出租本公司自有的废纸场地,以供废旧物资公司用于堆放、挑选废纸所用。本公司出租的废纸场地面积为940平方米,出租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年450000元。
2、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2010年3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崇喜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住所:中卫市城区柔远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宁夏中卫
主要办公地点:中卫市城区柔远镇
法定代表人:周胜令
注册资本:5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640501228348708
主营业务:废旧书刊、报纸、箱纸、纸盒、餐盒等废弃纸品和非金属的回收交易。
实际控制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财务状况: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废旧物资公司总资产7,473,751.47元,总负债6,973,312.04元,净利润49,748.83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自有的废纸场地,面积为940平方米。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废旧物资公司承租本公司的废纸场地,面积为940平方米。
2、场地租期一年,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3、场地租金为450000元/年,租金按年支付。
4、租赁期满后,如废旧物资公司有意续租,本公司同意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可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无显著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买文广先生、徐敬旗先生、万军先生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可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符合公司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崇喜先生进行回避表决,交易内容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营业执照
3、宁夏美利纸业集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
4、场地租赁合同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0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000815 公告编号:2010-014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万军先生、孙卫国先生、张小盟女士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 月16日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卫国,作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孙卫国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卫国
日 期:2010年3月16日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万军,作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万军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万军
日 期:2010年3月16日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小盟,作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张小盟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小盟
日 期:20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