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39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编号: 2010—22
关于转让东湖高新股权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述事项概述
2010年2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投”)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14%股权,股份数为限售股38,582,908 股。(详见公告编号:2010-15)
2010年2月24日公司公告了联发投收购东湖高新14%股权事项已获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至此关于股权转让的申报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告编号:2010-18)
二、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0年2月9日东湖高新召开了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9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010年2月23日东湖高新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8 股,并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26日,除息除权日为2010年3月1日。
在东湖高新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后,公司本次转让联发投的限售股38,582,908 股相应调整为69,449,234股。2010年3月15日公司与联发投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股份数量为69,449,234股以及东湖高新2009年现金分红归属于东湖高新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所有。
目前公司正在与联发投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010年3月15日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与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分别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出具了相同的法律意见。
结论性意见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只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特别约定,本身并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因此,凯迪电力和联发投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予全面履行。(《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巨潮网)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