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需按季缴投资者保障基金
2010-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中国证监会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
《规定》要求,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此外,期货交易所需追缴从2007年8月到2009年12月应缴的后续资金,但暂不追缴期货公司以前年度(2007年8月到2009年12月)应缴的后续资金。
本次《规定》引人注目的是将期货公司缴纳投资者保障基金比例与其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挂钩,对不同评级的期货公司按照不同比例收取保障基金,AAA制期货公司按规定的下限千万分之五收取,从AAA级到C级按等差数列递增,级差为千万分之零点五,最后一档的D类公司则为千万分之十。
根据相关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两部分构成,前者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后续资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期货交易所按期货公司会员手续费的3%缴纳;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中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缴纳;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