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1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3月1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眉民终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仁寿县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商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人民水泥、本公司不服仁寿县人民法院(2009)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二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泰吉商贸与人民水泥共同确认,人民水泥共计欠泰吉商贸货款等430万元(其中:水泥款1,890,880元,煤款1,937,994.7元、其他款项471,125.3元),本公司对此无异议。由人民水泥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调解书的当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00万元给泰吉商贸,余款230万元由人民水泥在一年内支付。
二、泰吉商贸自愿放弃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泰吉商贸于法院调解书送达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泰吉商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4元,由人民水泥、本公司各负担10,227元。由泰吉商贸在签收调解书后两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人民水泥20,000元,本公司2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09—1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