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证券代码:600028 编号:临2010-05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证行权所得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高华”)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229200104280,截至2010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零贰拾贰元壹角。该专户仅用于天津100 万吨/年乙烯项目、镇海100 万吨/年乙烯项目、武汉乙烯项目、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高盛高华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孙雷,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隆文、邱志千,高盛高华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耿立生、鹿炳辉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工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高盛高华。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高盛高华,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高盛高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高盛高华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