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2010--00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权数486,089,4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16%。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春光律师和郑文超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8,479,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89.32%;反对1,013,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68 %;弃权0股。
2、《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86,08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9,49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春光律师和郑文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