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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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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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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陈少震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成立后,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4:6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兴业合润A基金份额(简称“合润A份额”)与兴业合润B基金份额(简称“合润B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在运作期到期时按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关系约定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同时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并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和合润B份额。

    合润A份额,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1.2100元时,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100元之后,与合润B份额、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额。

    合润B份额,指根据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合润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4:6的比例确认为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对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4、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三、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概要

    1、运作期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符合运作期提前到期触发机制的情况除外),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按运作期滚动存续。在每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将遵守运作期内的关系约定。

    2、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设定在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等于1.2100元时为临界点。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高于或低于该临界点时,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具有不同的关系约定。

    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1.2100元时,合润A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而合润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损失。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100元之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

    3、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持有人持有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按照第十八部分所述,将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最后,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将再次以4:6的比例分为合润A份额和合润B份额,并进入下一运作期。

    下一运作期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四、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

    当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5000元,则触发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在T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操作具体见第十九部分或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0] 229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与运作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每一个运作期为三年(含三年),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

    八、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认购份额×0.4

    经确认的合润B份额=认购份额×0.6

    利息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数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认购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100,000×0.4=40,000份

    经确认的合润B份额=100,000×0.6=60,000份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50/1=50份

    (2)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合润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首次场外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在基金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合润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

    2、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运作期到期日经折算及场内份额分拆后的份额净值,即1.0000元;

    3、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将暂停交易,在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后,恢复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一、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每个开放日15:00以后)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合润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合润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合润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或合润基金份额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本基金将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润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合润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5、在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合润基金份额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后,在下一运作期起始日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合润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合润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 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在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对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时收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合润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合润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二部分 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运作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运作期内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合润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合润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业务办理程序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六、业务办理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合润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或合润基金份额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合润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选股票,以追求当期收益与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的瞬时市场价格受公司经营情况、证券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但在一定的时期内,每一只股票都有其合理的价格区间,同时,这一价格区间还将表现出时变性。

    (1)量化筛选

    本基金运用量化筛选的方法,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价值、成长风格特征,选择那些价值被低估并具有稳定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Sale)增长率、盈利(EPS)增长率、息税前利润(EBIT)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为市盈率相同的公司成长性差异可能很大,仅单独比较低估值或成长性无法帮助投资者筛选出价格合理、兼具成长性的股票。因此,本基金还采用GARP筛选法精选股票,以避免过分依赖价值与成长风格筛选的一些缺陷,比如由价值持续低估现象(DASP,Decline At a Reasonable Price)和成长泡沫破灭(GASP,Growth At a Stupid Price)带来的投资失败。

    PEG(市盈增长比率,市盈率相对增长率之比)是本基金筛选GARP风格特征股票的重要指标。PEG为不同成长性公司的市盈率提供了可比性,暗含了获得每一个百分点增长率所需的投资成本。本基金还考察了PEGY(市盈增长及股息比率),具体而言,即市盈率相对预期盈利增长和现金股息之和的比率。相对市盈增长比率而言,PEGY更为可测和稳定。同样逻辑,PBG(市净增长比率)、PSG(市销增长比率)等则是比PEG更稳定的指标。

    (2)定性筛选

    本基金认为不能完全依靠财务数据确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还需要综合考察诸如财务数据质量、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层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股票合理价格区间。本基金重点考察以下定性指标: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是否是有机的,并具有持续性;

    ●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管理团队激励机制是否有效,投资者关系是否良好;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程度、进入壁垒,公司自有技术、专利水平,是否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

    ●公司的行业地位、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并购价值等等。

    综上所述,本基金根据上述定量指标确定相应的估值水平,鉴于相对估值法可能存在的某些局限性,本基金还综合运用了其它估值模型,比如DCF、DDM与EVA模型,进行估值再检验。并根据上述定性指标给出相应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并动态根据上述指标的演变进行价格区间的调整。

    除此之外,本基金更注重通过研究团队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信息,及时跟踪和调整各级股票库,并最终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合润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数量为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数量之和。

    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运作期的份额净值计算

    (1)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以三年为一个计算周期。

    (2)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4:6的比例分成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因此4份合润A份额与6份合润B份额净值之和将等于10份合润基金份额的净值。任一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若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1.2100元时,合润A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而合润B份额将根据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关系求得。

    2)若T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100元之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合润A份额净值等于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与根据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所求得的合润A份额净值增长之和;而合润B份额将根据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关系求得。

    (3)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在第i个运作期内T日时,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Nav、 NavA与NavB 分别为第i 个运作期内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3、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举例

    例1:

    假设T日基金份额数量为100亿份,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12亿元。则:

    Nav=112/100=1.1200元

    根据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可得:

    例2:

    假设T日基金份额数量为100亿份,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81.5亿元。则:

    Nav=181.5/100=1.8150元;

    根据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可得: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时,视为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对直接损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运作期内也不单独对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本基金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即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的基准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即每个运作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

    1、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指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并且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2、运作期到期日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指运作期到期日,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届时,分拆后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均为1.0000元。下一运作期内,分拆后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将顺延上一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三、基金份额的折算方法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折算成的合润基金份额数,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分拆的公告

    1、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运作期的提前到期

    一、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

    本基金设定当某一运作期内,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5000元时,则触发该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

    二、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触发日及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1、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触发日

    某一运作期内,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5000元时的工作日,即为该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触发日(T日)。

    2、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触发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运作期将提前结束。运作期提前结束的工作日即为运作期提前到期日。

    三、运作期提前触发机制的实施

    1、触发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2、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操作与第二十章所述的操作一致,并进入下一运作期。具体操作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的提示公告

    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部分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合润基金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折算成的合润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合润B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合润B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在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中,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将折算为1.0000元。本基金运作期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就相关折算业务不断予以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下转B12版)

    认购金额(M)费率
    M<50万元1.0%
    50万元≤M<200万元0.5%
    200万元≤M<500万元0.1%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50万1.2%
    50万≤ M <200万0.8%
    200万≤ M <500万0.5%
    M≥ 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场外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50万1.2%
    50万≤ M<200万0.8%
    200万≤ M <500万0.5%
    M≥ 500万每笔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