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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0-13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8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6,100,795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1.3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1.4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2,403,890.8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8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和本次发行保荐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52128300001801000951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西电电力所持有金赤化工50%的股权、对金赤化工增资用于桐梓煤化工项目一期工程氨醇联产扩能新增10万吨/年甲醇项目和补充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强、沈坚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浙商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交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浙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八、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9日